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川商律师在行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推进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为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3月15日,川商律师事务所联合成龙街道枫树社区等单位开展“凝聚社区力量,提升维权效能”为主题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引导市民群众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远离假冒伪劣产品,增强广大群众的消费维权意识。图片

在枫树社区法治广场,我所律师向广大群众宣传了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场回答解释消费者的咨询,向消费者讲解如何辨别假冒伪劣产品等,以及如何正确合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相关知识。图片

通过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增强了广大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的信心,督促商家履行经营者责任义务,积极构建职能部门、经营者、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消费体系,不断规范经营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吃得安心、买得放心、用得舒心,让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案例分享

  游商花式宣传坑老  消委寻踪觅迹挽损

01【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巴中市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沙溪分会(以下简称“沙溪分会”)接到团鱼坝村20余名村民的现场投诉,称2023年7月3日有一群流动商贩在村中售卖家电、净水器等商品,并可以凭购买记录领取预订卡一折购买玛卡,多位老人购买后发现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价格也比市场上更贵,购买的玛卡也并没有达到宣传中治疗疾病的效果,投诉老人们认为流动商贩欺骗农村老百姓,要求退货退款,但商贩早已离开销售地点,遂向通江县消委会沙溪分会投诉。图片

02【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沙溪分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该流动商贩在几个村流动销售,调查人员反复扑空,老人们担心收到的优惠和赠品被收回,对调查也是百般阻挠。最终摸排得知流动商贩次日会在王坪村宣传售卖,工作人员伪装成当地村民进行蹲守,全程听取了商贩售卖的整个过程。等商贩宣传后,及时进行了制止和普法宣传,并组织商贩进行退货退款。2023年8月16日,沙溪分会工作人员组织村民代表和流动商贩双方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意见。对流动商贩涉嫌违法的行为,沙溪分会已通过诉转案机制移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03【律师观点】图片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张义文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流动商贩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虚假宣传、误导群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相关群众对流动商贩的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例中,农村独居老人没有充分行使消费者的权益,被流动商贩钻了空子。图片

建议农村独居老人在购买商品时应当查验有关凭证,购买拥有合法生产厂家、有生产日期以及有质量合格证书的产品,同时应尽量索要购物凭证、拍照或者录视频取证,问清楚相关出售人员的信息,留下销售人员电话。如所购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巴中市各级消委组织始终坚持民生无小事的原则,关注农村弱势群体,积极探索新路径,切实将消费者维权工作与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有机结合,大力净化农村偏远地区消费市场,助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川商律师在行动

发布者:国际新闻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inews.org.cn/%e5%9c%b0%e6%96%b9%e4%b8%93%e6%a0%8f/2024/03/15/archives/32701

(1)
国际新闻网的头像国际新闻网国际新闻网中文版
上一篇 2024-03-15 12:04
下一篇 2024-03-15 14:44

相关推荐